问:怎样确定把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计税营业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即赠与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是对单位的赠与行为而定。因此,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
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的不动产赠与他人应以该不动产的帐面净值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如帐面净值明显偏低则应以合法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②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单位开发的房地产赠与他人,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 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