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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取得多项所得如何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作家在1999年取得如下收入:

  (1)6月份为某单位连续讲课十次,每次收入3000元,共取得报酬30000元;

  (2)8月1日在某电视台周末文艺栏目作为特邀嘉宾,取得收入6000元;

  (3)其一小说手稿于10月在一次竞价中,取得拍卖收入100000元;

  (4)作家所在文联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元;

  该作家1999年应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该作家6月份在某单位讲课共取得收入30000元,应当作为一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1-20%)=24000元超过20000元的4000元部分应当实行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

  20000×20%+4000×20%×(1+50%)=4000+1200=5200(元)

  (2)8月作为特邀嘉宾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6000×(1-20%)=4800(元)

  应纳税额:4800×20%=960(元)

  (3)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中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作家10月份拍卖文稿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20%=16000(元)

  (4)该作家月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0-800=1200(元)月工资应纳税额:1200×10%-25=95(元)

  全年工资应纳税额:95×12=1140(元)

  综合四项收入,该作家1999年共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960+16000+1140=23300(元)。每一项收入都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之前列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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