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公司2004年预提费用期初余额为2000元,2004年期末余额为10000元,2005年期末余额6000元。则:在2004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8000元;2005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4000元。这样是否正确?有无法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题中提到的企业这种各年的“预提费用”的期未余额在汇算清缴时应一般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作纳税调整。根据预提费用的具体发生情况做详细分析,如果2004年初的2000元已做纳税调整,那么对2004年年未余额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2005年年未余额6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