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属煤炭开采洗选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企业新设立时用于开采煤矿的煤井巷道的修建使用的轻轨、钢材、线缆以及枕木等应属于建设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因国家安全局要进行停产技术改造时的上述材料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予以资本化。请问专家:税务机关的这一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请告知相关文件号,谢谢!
答:税务机关依据的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贵企业新设立时用于开采煤矿的煤井巷道的修建使用的轻轨、钢材、线缆以及枕木等都应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予以资本化处理。
但是对于因国家安全局要进行停产技术改造时的上述材料应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来确认是否计入费用或固定资产价值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