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因为和其他企业共用电表而收取一些电费的现象。在账面上,企业用收来的电费作了冲减了生产成本的处理。
实际上,这样做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一般会按高于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价格来收取电费,也就是说企业有偿地转让了货物的使用权,已属销售行为,按购进价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有确凿证据是按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原价转让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