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日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大部分材料都通过海关保税进口,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由于电子产品所需要的材料体积很细,容易携带,有时为了生产急需,有小量采取搭机自带进口或快递进口,没有通过海关手续,大约每年带进或快递进来的材料价值20万元左右。这部份材料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合法记账,这种做法在海关管理和税务管理上有什么不妥之处,存在什么风险,请指教。
答:“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关于“进料加工”的在进出口税收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1.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上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暂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进口染化料、触媒剂、洗涤剂、催化剂等化学物品,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比例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国外客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凭出口合同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进料加工项下以及由国外客商提供准予暂时免税进口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物料,需按货物到岸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海关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暂免缴纳)。
5.进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予交纳出口关税。
6.进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由于进料加工属于一种单边购进、单边售出的贸易方式,成品的最终流向无法事先确定。因此,海关对进料加工按照不同类别的企业和生产的产品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进口料件,经海关合同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项下料件进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报关单证,填写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内填明有关进口料件内容后,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验放有关进口货物,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后退还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单证依据。属于规定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海关开具单证,由企业到指定中国银行交纳保证金,海关凭银行收据验放有关进口货物。
贵公司未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自行协带或邮寄进口材料,首先不符合海关的管理规定,未进行进口料件的备案,不会被认定为是“进料加工”所用的进口料件,不免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出口时的道理一样,不被认定为是“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不免出口关税,不会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