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引起了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要获得税收优惠,通常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申报准备。《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把认定列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企业首先应当积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五条规定了申报认定的必备的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根据第六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单位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其他条件。这些条件都非常明确具体,企业不能有半点马虎。比如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的电站,不仅要满足上述第五条的四个条件,还要满足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电站建设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满足第六条第三项要求“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 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只要有一项条件达不到,就难以通过认定。
《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是否符合相关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这就要求企业认真研读《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 [2004]73号)。该目录列举了4大类共46种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从中对照自己的产品是否被列在其中,避免劳而无功。比如平板玻璃不在目录之中,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 号),生产平板玻璃的企业申请认定也白搭。
第二步:尽快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审核。如果第一步准备工作充分,就接近了成功的一半。接下来企业就应当熟悉认定流程了。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通常运作是“市级初审,省级认定”。市级初审有三种可能结果: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虽属于认定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属于认定范围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省级认定审查不超过45日。但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则须由省级初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国家发改委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时限为60日。如果审定合格且公告10日内无异议,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就向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其有效期为两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认定证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顺利拿到认定证书固然皆大欢喜,若事情不顺利,企业也别轻易放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如果不是企业自身条件的确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要求重新审议、申诉两次机会,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享受合法权益。
第三步:办理相关手续,获取税收优惠。《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 号)规定,报批类减免税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类减免税要经税务机关备案,都须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税手续办理完,才算获得了税收优惠。
同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力度大,实惠多,资格认定和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也非常严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就要求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也要求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因此,企业应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切忌造假。即使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年检、抽查时也容易暴露。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旦发现企业骗取优惠,就会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追缴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规给予处罚。处罚可能是行政处罚,也可能是刑事处罚,视违法程度不同而异。到那时,就不仅是“瞎忙一场空欢喜”,甚至是“赔上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