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大型国有企业,请问同县区同城之间库房转材料和配件等需要开发票做帐务处理吗?若需要随材料和配件开发票作帐,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贵企业在同一县(市)内之间的库房转材料,如果这些库房之间统一由贵企业核算,而非独立核算,那么,在这些同县(市)的库房间转材料不被视同销售货物,不必开具发票,只作内部记载即可。但如果贵企业的库房虽然在同城,但独立核算,与贵企业的关系属于关联方关系,应该按照正常企业行为进行核算。如果贵单位开票,一方做销售,增值销项税;另一方做购进,增加进项税,相互抵销,对整个单位来讲增值税税额为零。
如果是同一单位统一核算,但库房不在同一县(市),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也要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