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假聘债权人逃避利息支出不合法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些民营企业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为了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一些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从民间高息借贷的方法来融资。由于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外的部分,不准税前扣除。为了避免利息支出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民间借贷数额较大的民营企业往往会对利息支出作一些节税筹划。但下面的这个方法看似筹划,实则逃税。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李某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公司名义向王某借贷100万元,借贷期为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15%,李某到期向王某支付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5万元。由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而税法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李某的公司将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5%-1000000×7%=80000(元),公司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0×33%=26400(元)。而王某从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

  李某觉得税收负担过高,在公司财务人员的建议下,李某决定对利息支出进行如下筹划。

  李某将王某“聘请”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7%的银行利率支付借款利息7万元,高出银行利率部分的利息8万元则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王某。由于该公司的普通员工人均工资仅数百元,王某被“聘用”为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的工资总额虽有增加,但是整体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人均计税工资标准×员工总数)。这样一来,公司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得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6400元,而王某也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1600)×20%×12-(375×12)=7660(元),比单纯收取利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7660=22340(元)。

  王某对此筹划方案大加赞赏,双方一拍即合。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借贷双方“双赢”的纳税筹划方案,双方一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6400 22340=48740(元),借贷双方获益匪浅。但是,王某不是公司员工,却以管理人员的身份领取薪酬,属于虚列管理费用,很明显这一筹划方案违背了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一种偷税行为。当地国税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这一造假行为后,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所得税并罚款1倍的处理决定,并将王某与该公司串通一气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当地给予通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