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国税局税收政策宣传解读选编:
问:销售汽车的同时,应客户要求,我们会代理客户办理上牌、保险、装潢、贴膜等手续,我们收取类似的这部分代收代付款项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其余的代收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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