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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境内放租须境内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张先生是个海归派,上个月他正式成立了自己的新公司。公司的办公场地是以前留学时的洋朋友介绍的,是一家境外企业在境内的财产,按照合同,张先生每个月给境外企业付3万元人民币的租金。

  临近月末,张先生从会计那里得知,对于这笔要支付给境外企业的租金,地税部门要求张先生必须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张先生十分不解,受益人在境外,为何要在境内纳税呢?于是,会计将在地税局了解到的信息告诉了张先生: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国公司出租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税。而具体由谁申报纳税,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如果该境外公司有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就应该按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进行申报纳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则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三是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局将会责成出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

  据张先生的了解,该境外企业并没有在国内委派人员对这个财产进行日常管理,这么说来,做为承租人,而且又在境内,代扣代缴的担子就落在张先生的肩上了。“该缴的税就得缴,税收上可不能马虎!”张先生拿起电话,向出租方解释了这项税收政策……

  ■12366地税咨询台

  外企放租不需缴纳防洪费

  问:某香港公司在广州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及办事处,但今年初以公司名义在广州市区购置了一写字楼用于出租。这家外资企业所取得的租金收入需不需要缴纳防洪费?

  答:驻穗办事机构(包括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外地和外地企业驻穗机构等)属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堤围防护费,其计征依据为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入额。但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防费。该香港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不属于防洪费的征收范围,无需缴纳防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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