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七月份购入一台测厚仪,是车间用的一种测量工具,可是它的价值为4444.44元。是否可以计入材料抵扣?还是计入固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因此,您单位购买的测厚仪,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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