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新办物业是否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是否享受企业所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2、差旅津贴与出差补助有何区别?

  :1、因为物业公司属于近年新出现的一个行业,对这个行业如何界定,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界定为居民服务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对社区居民服务业做出了过明确的界定,物业公司并不属于这个范畴,因此物业公司是否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还是请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比较妥当。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物业公司这类服务型企业,可以享受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1号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汽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企业所得税。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