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对出口含金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在 2000年8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中“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税”的政策规定。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对出口黄金及其饰品暂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新的政策下发后,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导致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税函[2006]814号,主要针对以上的问题转发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恢复了对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退税专用)的签发。
新的通知中规定,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含金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署通[2000]486号文件,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退税专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口的黄金及其饰品,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关退税管理部门凭企业提供的有关发票办理增值税免抵手续,海关不再补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同时,为了解决文件下发之前一些企业仍然无法办理免税的实际情况,国税函[2006]814号给予了规定: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份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新的政策主要是配合含金产品退(免)税政策的实行,新政策于下发之日即署监发〔2006〕313号的发布日期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