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了应缴资本额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有根据证明自有资金用于投资,银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那么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应允许企业税前列支。这里就存在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纳税人应该引起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在取消以上审批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① 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② 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①项所要求的资料。
二、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可见,如果企业有根据证明银行借款用在了生产经营方面,而不是对外投资方面,那么,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列支。
三、借款用于投资的利息
1、如果一公司仅为投资性公司,并无其它实质性的的生产、经营环节,那么对于投资性公司发生的借款用于投资应该可以定性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是否作这样的定性并影响税前列支问题。
因为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得比较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纯投资性公司,银行借款用于投资,其所发生的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2、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账务处理有了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税前列支,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四、对外担保承担的利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人均在的货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货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五、向个人借款的利息
用于经营性的个人借款利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税前扣除。凭借款合同、支付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凭证、支付利息凭证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