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假运输发票抵扣应分别对待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目前的“四小票”中,利用虚假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已逐渐成上升趋势,成为不法企业偷逃税款的又一重要途径。以我市城区为例,今年1至8月,通过协查比对,查出已抵扣的假运输发票29份,金额255万元,税额17.91万元,涉及22户企业。从查出的这些案件看,存在二种情况,在定性上应分别开来。

  一是购销双方有真实的业务,只是货物运输发票是假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纳税人是在不知情,并且无法鉴定是假票的情况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虽然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但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不应该定性为偷税。在处理、处罚上依据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购销双方既无真实的业务,货物运输发票又是假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纳税人既有主观的故意,又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应定性为偷税,在处理、处罚上依据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