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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主体分析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规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但对新办货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第六条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国、地税发票的管理权限是依据所管辖的税种而确定的,交通运输业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所以运输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新办企业还是非新办企业,由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一律预征3.3%的企业所得税。而“年终时进行清算”是否也应当由地税机关进行汇算请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249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对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个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个年度内抵缴。从国税函「2006」第249号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实行“查账征收”的货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由国税机关进行。国税机关经汇算清缴后实行“多退少补”:少征税款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补缴;多征税款,应当办理退税。但国税机关办理的退税额是以国税机关已征的企业所得税为限,对国税机关已征税款不足以退税的,从地方税务局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退还。其退税程序为: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凭《退税(抵税)确认书》依法办理退税手续。但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予以退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货运企业的退税。因为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运发票时,不论是减免税户还是非减免税税,一律按规定征税。对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4」第088号 文规定:“对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应在下一征期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办理退税。”而“下一征期”为何时?国税函「2006」第24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退税事宜应当是在是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也就是说,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户实行“先征后退”,并且由地税机关直接依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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