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九十四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条、第二条已失效或废止。针对这一问题,如何对纳税人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与防范呢?
一、案件来源近日,某局发现2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抵扣联的案件,这2家纳税人共取得9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123213.56元。
二、处理依据税务机关根据金税工程计算机《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发票”的处理依据。以前的处理是:稽查部门在处理“失控发票”时,主要区分“失控发票”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如果企业是恶意取得发票,严加惩处。但是,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失控发票”,业务和发票都是真实的,根据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失控’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但是该文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或废止,为此,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作出对上述已抵扣增值税123213.56元予以追缴的处理决定。
三、法理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此外,若当月份有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期末留抵税额中抵减。否则,应依法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企业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二)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三)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
(四)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和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五、税务机关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一)以票控税,切实加强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管。
(二)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供应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的使用量核定和领购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做好网络比对,对比对不符的,管理人员必需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文字材料归档备查。
(四)加强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审核力度。纳税人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审核其票、款、物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予以剔除。
(五)严格执行“先认证后抵扣”政策和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管理。
(六)建立一般纳税人税负预警制度,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七)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