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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仍应先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再出口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表示,相关政策变化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解决企业困难作出的调整。但他强调,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崔俊慧说,国家税务总局原有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实践中国税总局发现,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因此,调整后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还改变了以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规定。崔俊慧说,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参照国际做法而作出的规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也发现,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方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对两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这两类出口货物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崔俊慧指出,我国税法规定,包括内外销在内的所有销售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通知》还规定,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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