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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政部门收费的征纳税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对行政事业收费这类公收入再课税,本来即无意义,但对纳税人而言在代收计税时还应谨慎。之所以要求谨慎,是由于在实际征管中若总局同时发文明确,对此项代收款项,纳税人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则才会使纳税人获得真真正正的实在利益。

  一、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规定:

  1、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2、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5、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时,要代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容费等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不是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此类费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全部计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三、行政代收费用的土地增值税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可以根据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和是否作为转让收入,确定能否扣除。具体来说:

  (1)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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