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大型项目建设,04年9月已投产经营,但竣工决算未办理结束。从10月按照项目批准的概算(设计院出版,省发改委批准)估提折旧入费用,但由于帐面金额与概算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建设安装单位几千万元的安装费用未报决算、也未开票付款,帐面没有进行处理,仍挂在基建工程上,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从实质性出发,该部分折旧可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之规定,就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即可以并且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提取折旧。因此,你单位对该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并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事实上,这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若不提取折旧则反而违反了财务核算的规定与要求。
那么,该部分提取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从现行税法的规定看,没有文件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之规定,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非该固定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因此,从该规定的立法原理及其内在含义看,并不排斥固定资产在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时,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12- 11国税函[2003]132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之规定,在税收实践中,税法认可存在着因暂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并因此可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同时按经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补提折旧的情形,只是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当相应调整至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在补提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要求,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