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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依据一、申请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商贸企业1. 小型商贸企业(1)小型商贸企业(指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务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2. 商贸零售企业(1)实际经营方式有零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有零售铺面)、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新办的不开具专用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直接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3. 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人员在50人(含50人、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 商贸企业(1)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工业企业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期限6个月)。

  2. 对上述纳税人凡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认定为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对暂认定期满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凡实际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 工商企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如果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以及总机构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四) 特殊企业以下特殊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2. 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 个体工商户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不少于6个月):1、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标准的,即:(1)从事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2)凡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记账,依《税收征管法》规定设置的帐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并有专职会计的,能如实反映货物的购进、生产、销售等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

  3. 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

  二、报送资料(一)申请正式及暂认定(辅导期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关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1)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2)说明纳税人企业详细名称、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设有仓储场地的地址、经济性质、投资总额及投资人、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姓名、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3.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资格证(包括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企业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经营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种、原工作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购、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库房管理人员、会计人员(是否专职)。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包括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9.固定资产目录(提供固定资产项目明细资料。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时间、发票号码、金额、房屋使用面积);10.所有开户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固定经营场所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国家公证部门对租赁合同的公证证明以及租赁期在2年以上(含2年)的经营场所),提供2年以上(含2年)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暂认定(辅导期认定)期满申请正式认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关于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的申请)。

  (1)说明申请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2)说明纳税人企业详细名称、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设有仓储场地的地址、经济性质、投资总额及投资人、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姓名、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3.账簿设置情况(提供进销项、应纳税额明细账复印件、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货物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指最后一页);4.企业财务报表(提供申请上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三)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除应提供本条第(一)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以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一般纳税人变更(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产变更;2.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3.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更;4.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5.经济性质发生变更;6.经营范围发生变更;7.主管财务会计人员、购票人生产变更;8.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二)变更手续的办理: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四、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财法字第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重税发〔1994〕232号)

  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477号)

  1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4〕49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事项一、目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进行增值税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是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建立健全,有助于维护企业经营管理。

  2、纳税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结合财务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关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款、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

  3、对涉及税收政策、税款计算等方面不明确的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或者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咨询(电话:12366)。

  4、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及违反增值税管理规定的,对构成偷税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外,将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6个月以内),在限期整改期间,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以及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销项税额:1、企业计算销售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间是否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一致。

  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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