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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税务行政行为可否停止执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近日,某市税务局在税收检查中,认定某齿轮厂存在价税行为,对其作同补税罚款的决定。但该厂对偷税认定有异议,并申请复议。该厂领导询问,在复议期间,是否可以暂不补税和缴纳罚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从该厂的情况看,可以根据第三种情形向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

  ,得到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执行,否则,该厂应在税务局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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