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税局近日确定,2006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税前扣除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据介绍,南京市地税局结合南京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2006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75645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即税前扣除标准为75645元以内。
例如,南京市某职工在一企业中工作了10年,今年因企业减员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其1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个人需要缴纳的“四项基本保险金”17855元),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扣除个人缴纳的“四项基本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75645元,即110000-17855-75645=16500(元)。
以其在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薪金收入(根据规定,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16500/10=1650元。月应纳税额:(1650-1600)×5%=2.5(元)。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5×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