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税〔2006〕66号、财税〔2006〕67号、财税〔2006〕68号以及财税〔2006〕73号多个文件,新增了一大批纳税人捐赠后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
对国家加大捐赠支持力度的税收政策,各界人士纷纷叫好,认为这将大大激发人们捐赠的热情。但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也听到一些不同声音,表示这些政策好是好,但还不能解决目前纳税人捐赠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实物捐赠目前就仍有比较高的税收成本,制约了企业捐赠的善举,也不利于社会节约。
据了解,在准备进行实物捐赠的企业中,有些是希望将一些滞销的产品或商品通过捐赠方式进行处置。原因是这些滞销的产品或商品在本企业已没有价值,如果按照财产损失处理,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列支;而如果继续保存将占用空间,需要支付保存费用,因此很多企业就打算把这些产品捐出去。
但一些企业发现,目前接受捐赠的相关机构团体通常不愿意接受实物捐赠;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视同销售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减免。“捐了东西还要纳税,实在不划算。”因此,很多企业在考虑再三后最终放弃了捐赠。
“实物捐赠还要缴税,我们就当是做好事要付出点成本,关键是这成本也太高了。”北京国嘉一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注册税务师杭小莉告诉记者,按税法规定,实物捐赠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照“成本 10%利润率”的公式来确定应税额的。“实际上,有些企业准备捐赠的实物已经根本没有市价,有的即使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都很难卖出去。但现在企业捐赠后在计算纳税额时,还以高于成本10%的价格来确定应税额,企业就觉得更不划算了。”
浙江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总会计师梁林美对此规定也感到不解。据介绍,新昌制药2003年与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扶贫办联合建立了博爱救助项目。从2003年起,新昌制药每年通过浙江省红十字会向农民捐赠价值360万元左右的药品。到目前为止,新昌制药已累计捐赠价值1080万元的药品。“3年来,我们已为捐赠这1080万元药品缴纳了66.4万元的增值税。企业为贫困农民捐赠急需药品无论怎样说都是做好事,但做这好事却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梁林美说。
“从实际来看,这不仅不能鼓励企业积极捐赠,也不利于社会环保和资源节约。”梁林美认为,实物捐赠要纳税,可能更多地是从防止企业转移利润的角度进行的税收考虑。但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一些产品或商品在一个地方销售受阻,或失去了市场价值,但在贫困地区或受灾地方却非常急需的情况,比如一些书籍、电视、旧电脑等。如果将这些滞销的产品或商品捐赠到有用的地方,应该说不仅仅是一个善举,也是节约、环保之举。但现在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对企业捐赠实物的积极性是一个打击。
注册税务师杭小莉还告诉记者,目前除了企业纳税人的捐赠问题,个人纳税人在捐赠后要享受到税收优惠,麻烦也很多。
她说,在日常接受咨询中,有不少企业反映,虽然在个人所得税上规定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部或30%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问题,要真正享受到这项优惠还比较难。比如,如果个人将捐款交给单位,单位再统一交给上级部门,最后由上级部门统一交给接受捐赠的机构。这样,从票据上,个人和单位无法取得关于捐赠的票据,只能取得上级单位给开具的收据。对于这样的票据是否能够作为税收扣减的依据,由于税法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单位在代扣代缴个税时通常也不敢将这部分捐款支出扣除,这使得捐款者实际上未能享受到有关捐赠的税收优惠。
对实物捐赠的税收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岳树民表示,从防范企业利用捐赠渠道非法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角度考虑,这些政策有其合理性,但对于一些特定直接急需的实物捐赠,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实际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出于救急,企业以实物形式进行了捐赠;如果捐赠现金,捐助对象最后还要拿这些钱再转手购买急需物品。因此,从鼓励救急和方便受助者的角度出发,这种实物捐赠就应该免税,而对于非特定直接急需的实物捐赠则可例外。比如,某受灾地区急需1万瓶矿泉水,一矿泉水生产企业通过慈善机构捐赠来1万瓶矿泉水,正是特定直接急需,对该企业这1万瓶赠水,就应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企业捐1万瓶矿泉水给希望工程,又不是直接急需,相应税收可不予免征。
而对个人捐赠办理减免税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余应敏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有不少纳税人都只重视捐赠,根本不知道还有捐赠的税收优惠,捐完就完了;二是一些受捐单位只给捐赠者开具单位自制的收据,不提供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要求提供的证明。他建议一方面纳税人要主动索要合法的减免税证明,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捐赠凭据的开具和管理,让纳税人能从捐赠中享受到减税的好处,并从中受到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