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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固定资产涉及哪些税种?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某公司2004年7月购买车辆原价120万,现无偿赠送给个人,请问该公司、受赠个人分别涉及哪些税?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自己使用过的车辆赠送给个人,应视同销售车辆,但由于赠送车辆已经使用过,按正常的二手车转让价格也不会超过原值,因此,根据上述29号文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将购买的车辆无偿赠送给个人的行为,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赠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所得税处理上,企业应按车辆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取得企业赠送的车辆,需要依法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为企业的股东(非企业雇员),则取得车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为企业的雇员(非股东),则取得车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没有投资或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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