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06年1月将其自有的四间面积为200平方米的房屋(位于城市)出租给张某作为商店使用,租期1年。郑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12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计算郑某1月份、2月份、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郑某每月应缴纳营业税=3000×5%=15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0×(7%+3%)=125(元)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
郑某1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150-15-800)×20%=407(元)
郑某2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150-15-800-800)×20%=247(元)
郑某3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150-15-400-800)×20%=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