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无偿赠送营业额核定】:其营业额按下列顺序核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