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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人交纳房产税 使用者有代交税款义务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市民陈某在城区租了一间门面,前不久税务部门要求其缴纳房产税。陈某很纳闷这房子又不是我的,这税应该由房东缴纳呀。可房东年初就到加拿大照顾小孙子去了,他无法联系房东。记者为此咨询了有关税务专家。

  就这一问题专家表示,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陈某的房东出国了,房产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该由房产使用人即陈某缴纳。当然这笔税陈某可以等房东回国后再向其索要。

  专家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处房产,且分别座落不同地点的纳税人,凡从价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的,一律在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集中缴纳,从租按房产租金计缴房产税的,一律在租赁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以简易建筑费入帐建成的房屋、帐面没有房产原值的房屋以及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或评估其房产原值,并以此计征房产税;对于纳税人申报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房产所在地区近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计税租金,据此征收房产税;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且无法找到出租方时,可将《纳税通知书》送达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对个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产无租提供给纳税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由房屋的产权人按房产原值从价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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