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业务当中许多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视为损失或往来的项目在税法中要视同销售缴纳税金,这里我们来总结一下应该视同销售纳税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一、应交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的进项和销项是对于同一产品而言的。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区别是:
1、货物的来源不同。凡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全部是外购的,视同销售的货物则有外购的,也有自制或委托加工的。
2、计税依据不同。视同销售按当期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而进项税额转出按实际成本价计算。例和:
进项转出:是采购商品原来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时,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产生的。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是原来没有进项的,如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产生的。而且是对于同一商品而言。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应交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为了平衡税负、堵塞漏洞,对于一些未体现销售而发生、使用和收回的消费品,视同销售,列入征收范围。视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
(1)纳税人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如果条件给出了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就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三、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队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5、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单独记账则不用纳税,未单独记账就得合并纳税了。
四、 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①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企业合并分立业务
①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②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4、关于企业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5、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