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销售(营业)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外收入中的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也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但同时注意并非所有的营业外收入都填列入销售(营业)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