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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年金后,企业缴纳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企业建立年金后,企业缴纳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扣缴的部分能否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项?另外,其企业和个人的扣缴比例是多少?

  [解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年金是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的。

  关于企业年金,目前没有个人扣缴的部分可做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项的规定,因此,不能扣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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