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关联企业能否计提坏账准备?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请问:关联企业能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果能提,应如何提取?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尽管《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对此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所以,对于税务处理上,关联企业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