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税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