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普通发票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印制普通发票。审批单位自印普通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单位自印普通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纳税人每次印制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二、外地单位来京印制发票需持其所在地税务局的批准印制发票申请到发票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备案后方可到承印厂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