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发[2006]6号文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应如何理解、实施该规定,是否还需要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填报说明,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规定是可以在5年内结转抵扣的,但是国发[2006]6号文件的规定出台以后,国税总局对于其他方面还没有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也并没有废止,相信国税总局会出台相关的文件规范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