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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存在“善意取得”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最近,笔者在对某服装厂接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服装厂2002年4月购进服装面料桃皮绒5400米,价税合计101520元,取得浙江某纺织品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的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750.77元。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浙江某纺织品公司在销售这批服装面料时,为了不缴少缴税款,从他人手中购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给笔者所检查的这家服装厂。

  在这笔业务中,服装厂与浙江某纺织品公司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合同不仅约定了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付款方式、质量等事项,还提到供货方浙江某纺织品公司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所列货物服装厂已如数验收入库,票面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数额以及销货单位名称等与合同约定相符,服装厂将货款通过银行按票面开户行及账号如数电汇浙江某纺织品公司。

  该案中,购货方服装厂与销售方浙江某纺织品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浙江某纺织品公司使用的是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都完全相符,而且购货方服装厂根本不知道销售方浙江某纺织品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情节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善意取得”的定性要求,但是存在一个基础前提的区别,前者是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文件对“善意取得”的定性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对于纳税人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善意取得”呢?目前,尚没有税法条文明确规定。然而,笔者以为,纳税人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善意”情节的情形。如上述案例,纳税人在货物购销业务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欺骗而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情节符合“善意取得”的定性要求(比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税务机关在查处时,对购货方应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已取得的出口退税,则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当前,虽然已逐步取消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近期甚至以后一段时期内,税务稽查部门还会遇到纳税人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问题,笔者建议明确纳税人取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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