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对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的政策能掌握,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三险一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把握不准,导致税务检查时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甚至被处罚。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私下里表示,我们没有少扣少缴的故意,面对领导的责问,很是尴尬。
其实关于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各类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要细心把握,上述尴尬的局面是可以避免的。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三险一金”的税前扣除:财税[1997]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前扣除:国税函[1999]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基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另外,对于“三险一金”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也很明确:财税[1999]2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