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高新技术似乎就应当是先进技术,但若想当然地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画上等号,就会铸成大错。某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正确理清这二者的概念,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该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性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后,要求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却被税务机关告知因没有相关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具备享受优惠的条件。该企业不解:高新技术企业难道还不是先进技术企业吗?经过一番政策咨询,才知此中大有差别。
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收优惠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第二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的区别,还体现在认定标准及认定机关不同。依据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高新技术范围有11个方面,分别是: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9项:(一)从事高新技术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九)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考核。
先进技术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3条: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不管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先进技术企业,都要及时取得相关证明。如果获得有关证书太迟,就为时已晚。比如上面提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使再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也因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