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从事移动通信的公司,近期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促销手段。请问赠送支出能否在计征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答:依据《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规定:(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作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据此规定,该公司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支出应按手机的实际成本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