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2005年6月,我厂与另一家啤酒厂联合开发生产鲜啤酒供应我市各大酒店。由于供货时需向酒店提供周转用的鲜啤酒桶,我厂按每个啤酒桶100元向酒店收取押金。我厂生产的鲜啤酒价格为每吨2600元,每吨酒收取的啤酒桶押金为2400元。税务机关在核定我厂鲜啤酒的消费税时,以鲜啤酒价格超过了3000元/吨(2600 2400)为由,确定其消费税为250元/吨。请问,啤酒出厂价是否含包装物押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吨啤酒的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上的,单位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但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因此从今年起,不再将啤酒的包装物押金计算在出厂价格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