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有意成立一家软件开发企业,不知软件企业是由哪里认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否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软件企业应由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
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精神,这个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