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出租方为个人),由承租方即经营者缴纳房产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房产税依据《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后,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出租人的情况下,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房屋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缴纳税款,如果承租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的,则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计税方法:应纳房产税=实际支付租金×12%。如:所用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则月应纳房产税为600元(5000×1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计税方法为:按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收入-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实际取得收入×(1-20%)(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以月租金5000元,出租方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如营业税及附加等)为例: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8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承租方,应承担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后果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