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是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与乙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合同,规定由甲公司替乙单位制做并安装公路交通标志牌。甲公司依合同开具了建筑安装发票,并据此计缴了营业税,制做公路交通标志牌所用材料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通过检查核实,此业务的主要工艺是制做公路交通标志牌,安装只是一项辅助工作,因此认定该业务属增值税混合销售,应计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款问题上无争议,但对是否将其定性为偷税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是因为对税法的理解错误导致其计算税款错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来追缴增值税,不作偷税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少计了增值税销售收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按偷税处理。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从来信中得知,甲公司是把本应该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并不是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因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甲公司没有隐瞒收入,只是没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了应纳税款,也不能按偷税处理。因为,把本应该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行为,的确可能是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够引起的。对此,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