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是一家日化用品生产企业,正在试生产一种新产品,由于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因此,产品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是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在代销款的收取上,有时是代销清单和货款一同收取;有时是分次收取销货款,代销单位在支付最后一笔时才开具代销清单。税法对代销商品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条作了补充规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