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丙学院是政府举办的一所大学的下属学院。最近,丙学院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一项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2006年度,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体工作人员分10批来丙学院进行为期1个月的培训,丙学院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每人2000元的培训费。丙学院收取的培训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丙学院是大学的下属单位,该学院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协议,提供培训劳务,不属于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因此,对该学院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应照章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