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税种之间可以相互抵扣?国、地税之间的税种可否抵扣?即使是同属于国税或地税的税种,由于各税之间的入库分享比例不同(每一个税种入缴中央、省、市、县的财政比例都不同),它们之间可否抵扣?
答:为明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对于同属于国税或地税征退的税种,尽管各税之间的入库分享比例不同,它们之间仍然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