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电脑软件开发公司财务负责人找到国税局,想申请国家重点软件企业。他说,前年他们公司曾经提出过认定申请,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过。他们听说今年国家出台了优惠政策来大力支持软件企业发展。于是,公司在认为已达到了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向国税部门递交了申请书。但经过最后审核,仍被告知申请不允通过。
笔者了解到,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06年国家的确出台了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经过审核,该企业在2005年营业收入总额为1.74亿元,当年缴纳国税收入1678.25万元,不存在亏损状况,似乎符合认定条件。但笔者调查得知,原来该企业曾在2004年提出认定申请,但由于当时虚报主营业收入额,造成材料内容不真实,因此申请被税务机关退回。在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终止其认定申请;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此,企业在未满3年的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国税部门都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