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原为老国有企业,2005年1月整体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前,因经营困难,公司分别在2003年至2004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改制后,经营未见好转,公司仍无力及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按照规定,欠税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在,甲公司的实际盈利连滞纳金都缴不起,欠账越来越多。为解决这个问题,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先筹集资金补缴所欠税款使滞纳金不再攀升、再逐步缴清滞纳金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答复说,由于现在是微机管理,在缴纳欠税时就同时显示应缴滞纳金,欠税与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否则程序通不过。请问:甲公司能否先补缴税款,然后逐步补缴滞纳金?税法有无具体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可见,甲公司关于先筹集资金缴清所欠税款、再逐步缴清滞纳金的申请是不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同时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