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开出了一份普通发票,但是由于保管不善,还没有给对方单位时就把发票联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